珠茶——第6部分 商品茶
|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286—2000 珠 茶 2000-09-08发布 2000-11-08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286.6—2000 |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1993和GB/T1.3—1997《标准化工作导则》进行编写。
本标准规定了珠茶商品茶的珠茶特级、一级、二级、三级,雨茶一级、碎茶一级的质量指标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珠茶四级、五级、雨茶二级、碎茶二级,秀眉三级的质量指标具有国际水平。
本标准是珠茶系列标准的第6部分,该系列标准的其它部分为:
- 珠茶第1部分茶树良种繁育
- 珠茶第2部分苗木
- 珠茶第3部分栽培管理
- 珠茶第4部分采摘与初加工
- 珠茶第5部分精加工
本标准从2000年11月8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B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茶叶公司,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浙江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颂文、张乐尔、魏群、谢丰镐、葛水梁、俞仁贤、罗列万、杨柏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珠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珠茶商品茶。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 GB191—19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 GB7718—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 GB9679—1988 茶叶卫生标准
- GB11680—1989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
- GB/T5009.57—1996 茶叶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 GB/T8302—1987 茶取样
- GB/T8303—1987 茶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 GB/T8304—1987 茶水分测定
- GB/T8305—1987 茶水浸出物测定
- GB/T8306—1987 茶总灰分测定
- GB/T8310—1987 茶粗纤维测定
- GB/T8311—1987 茶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 GB11680—1989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
- GB/T14487—1993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 SB/T10157—1993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 SN/T0912—2000 出口茶叶包装检验规程
- SN/T0917—2000 出口茶叶品质感官审评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以平炒青为原料,经精制制成的珠茶产品,其成品茶分为珠茶、雨茶、碎茶、秀眉四个花色,色泽绿润起霜,珠茶形似珍珠,雨茶成条重实短钝,碎茶细碎含有筋条,秀眉片状细秀等特征,可供饮用的茶。
4 要求
4.1 花色等级
4.1.1 产品按规格分为珠茶、雨茶、碎茶、秀眉四个花色。
4.1.2 各花色按其品质定级。
4.1.2.1 珠茶七个级:特级(3505)、一级(9372)、二级(9373)、三级(9374)、四级(9375)、五级(9475)、不列级(9575)。
4.1.2.2 雨茶二个级:一级、二级。
4.1.2.3 碎茶两个级:一级、二级。
4.1.2.4 秀眉一个级:三级(贸易代号9380)
注:括号内阿拉伯数字为出口茶叶贸易代号。
4.2 基本要求
4.2.1 产品应具有珠茶的自然品质特征,品质正常,不着色,不添加任何香、味物质,无劣变,无异味。
4.2.2 产品应洁净,不得含有非茶类夹杂物。
4.3 实物标准样
4.3.1 以珠茶贸易标准样或加工样为实物标准样茶。
4.3.2 珠茶贸易标准样执行1994年中国茶叶进出口公司委托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负责制订的实物标准样。
4.3.3 雨茶、碎茶为加工验收统一参考样,由浙江省茶叶进出口公司负责制订。
4.4 感官指标
4.4.1 各级茶叶感官品质必须符合实物标准样水平。
4.4.2 感官检验茶叶的品质因子共八项:
外形:颗粒(或条索)、整碎、色泽、净度。
内质:香气、滋味、叶底嫩度、叶底色泽。汤色作为参考因子。
八项品质因子所包含的内容和范围见附录A。
4.4.3 感官品质特征(见表1)
4.5 理化指标见表2
表2 理化指标
| 项目 | 理 化 指 标(%) | |||||
| 珠茶、雨茶各级 | 碎茶各级 | 秀眉 | ||||
| 出厂 | 出口 | 出厂 | 出口 | 出厂 | 出口 | |
| 水分 | ≤6.5 | ≤7.5 | ≤7.0 | ≤7.5 | ≤7.0 | ≤8.0 |
| 粉末含量 | ≤0.5 | ≤1.0 | ≤1.0 | ≤1.O | ≤1.5 | ≤1.5 |
| 总灰分含量 | ≤6.5 | ≤6.5 | ≤6.5 | ≤6.5 | ≤7.0 | ≤7.0 |
| 水浸出物含量 | ≥34.0 | |||||
| 粗纤维含量 | ≤15.O | |||||
4.5.1 各级珠茶、雨茶的碎茶含量系参考指标,应不超过该级实物标准样茶的实际含量。
4.6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GB9679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