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茶饮料

时间:2004-03-20 来源:中国茶叶贸易网 作者:Fengml 点击: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6.1.1 色泽、外观及杂质
浅色瓶装样品,迎光观察其色泽、外观,然后倒置,于明亮处观察其杂质;深色瓶、金属罐、纸塑铝复合包装样品需充分摇匀后,取约100ml样品于洁净的样品杯(或200ml烧杯)中,迎光观察其色泽、外观及杂质。

6.1.2 香气与滋味

开户包装后立即嗅其香气,品尝其滋味。

6.2 净含量检验

在(20±2)℃条件下,将样液沿量筒壁缓慢倒人量筒中,1min后读取泡沫下的体积数。

6.3 理化指标

6.3.1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1243.1方法检验。

6.3.2 总酸

按GB/T12456方法检验。

6.3.3 pH

按GB/T10786方法检验。

6.3.4 茶多酚

6.3.5 咖啡因

按CB/T16344方法检验。

6.3.6 二氧化碳气容量

按GB/T10792方法检验。

6.3.7 果汁含量

按GB/T16771方法检验。

6.3.8 蛋白质含量

按GB/T14771方法检验。

6.3.9 砷、铅、铜

分别按GB/T5009.11,GB/T5009.12,GB/T5009.13方法检验。

6.3.10 菌落总数

按CB4789.2方法检验。

6.3.11 大肠菌群

按GB4789.3 方法检验。

6.3.12 致病菌

分别按GB4789.4,GB4789.5 GB4789.10,GB4789.11方法检验。

6.3.13 霉菌、酵母

按GB4789.15方法检验。

6.3.14 商业无菌

按GB4789.26方法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条生产线、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7.2 出厂检验

7.2.1 应由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在包装箱内(外)附有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7.2.2 出厂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净含量、总酸、pH、茶多酚、二氧化碳气容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其他项目作不定期抽检。

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每季度或一个生产周期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
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全部项目。

7.4 抽样方法和数量

7.4.1 出厂检验:每批随机抽取15罐(瓶、盒)。其中6罐(瓶、盒)用于感官要求、净含量[3罐(瓶、盒)]、总酸、pH、茶多酚、二氧化碳气容量的检验;3罐(瓶、盒)用于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检验;其余6罐(瓶、盒)留样备用。三片金属罐装样品微生物指标的取样量按商业无菌的规定。

7.4.2 型式检验:从任意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8罐(瓶、盒)。其中9罐(瓶、盒)用于感官要求、净含量[3罐(瓶、盒)]、理化指标检验;3罐(瓶、盒)用于卫生指标检验;其余6罐(瓶、盒)留样备用。三片金属罐装样品微生物指标的取样量按商业无菌的规定。

7.5 判定规则

7.5.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为合格品。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须加倍抽样复验不符合项目;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菌落总数或大肠菌群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不合格品。

7.5.2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为合格品。如有一项(净含量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净含量有一罐(瓶、盒)负偏差超过允许负偏差,或平均净含量低于标签标明的净含量时,须加倍抽样复验;如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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