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试验方法
61 取样
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62 感官指标 按附录A的规定执行。
63 理化指标
631 水分 按GB/T 8304的规定执行。
632 总灰分 按GB/T 8306的规定执行。
633 粉末、碎茶 按GB/T 8311规定执行。
634 茶多酚 按GB/T 8313规定执行。
635 水浸出物 按GB/T 8305规定执行。
636 粗纤维 按GB/T 8310规定执行。
637 非茶非花类物质和含花量 称取混合均匀的试样50g准确至0.1g,分别拣出非茶非花类物质和花,称重准确至0.1g,按式1、式2计算非茶非花类物质和含花量的百分含量。
非茶非花类物质%=×100…………1
含 花%=×100…………2
64 卫生指标
641 铅 按GB/T 500912规定执行。
642 铜 按GB/T 500913规定执行。
643 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 500957的规定执行。
644 大肠菌群数测定 按GB/T 47893规定执行。
645 乙硫磷 按GB/T 17331规定执行。
646 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 按GB/T 17332规定执行。
647 甲胺磷 按GB/T 14876规定执行。
65 净含量负偏差 用相应感量要求的衡器称取去除包装的产品,与产品标示值对照进行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和抽样
72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时,应检验感官品质、水分、碎末茶、净含量和包装规格,经检验合格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22 型式检验
72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要求的全部项目。
72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产品质量进行型式检验:
- 新产品投产时;
- 投产后,如原料、工艺或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有要求时。
73 检验结果判定
731 凡劣变、有较严重异味和卫生指标不合格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得作为饮料销售。
732 出厂检验时,其检验项目中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判为不合格产品。
733 型式检验时,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各项,其中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74 复检 对检验不合格批次,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产品包装中重新按GB/T8302规定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产品销售包装上的标签标志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812 运输包装上的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 191的规定,收发货标志应符合GB/T6388的规定。其他条款可按贸易合同上的规定条款清晰标注有关内容。
82 包装
821 包装容器应用干燥、清洁、卫生、无异味的材料制成,接触茶叶的内包装纸应符合GB11680或相关食品用包装材料卫生标准规定的包装材料。
822 包装应牢固、清洁、防潮,能保护茶叶品质,适于长途运输。
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卫生、无异味、无污染。
832 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暴晒。
833 装卸时应轻放轻卸,不得甩掷。
834 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防潮、通风、干燥、无异味的专用仓库内,仓库周围应无异味气污染。
842 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