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抽样方法
一般以相同等级当日班产量为一批,在每批成品中随机抽样,抽样数量不得少于25件(样品量不少于500g),在抽取的样品中确定10件(或500g),分别用于各项检验。
7.2 出厂检验
7.2.1 出厂检验的试验项目
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为感官、水分、净含量检验。
7.2.2 出厂检验的判别
7.2.2.1 感官
在抽取的样品中发现有部分达不到特级品规定但达到一级品要求时,可对该批成品作挑选整理后进行第二次加倍抽样检验;如第二次抽样检验仍达不到特级品规定时,则该批产品应判为一级品;达不到一级品规定但达到二级品规定时,判为二级品;达不到二级品的规定的,应进行重新挑选整理后进行第二次抽样检验,样品数量加倍,仍达不到二级品规定时判为不合格品。
7.2.2.2 水分
出厂检验中水分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2.2.3 净含量
定量包装的杭白菊应检验净含量指标,净含量的判定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及本标准5.9条执行。
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的试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时进行:
-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贮存期因贮存情况变化或超过保质期需要重新确定产品质量时;
- 产品原料来源地变化时;
- 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时;
-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 型式检验的判别
7.3.2.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
7.3.2.2 感官指标花形中霜打花、霉花、生花、潽汤花小点不符合质量等级规定要求的,或花形中其他小点、花色、汤色合计有两处以上达不到质量等级规定要求的,判感官指标不符合。
7.3.2.3 感官、杂质、灰分、水分、卫生指标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4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对留存样进行复验;无留存样的,按通用规定处理,或者在同批产品中按抽样规定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以复检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
8.1 标志
获准使用后,可在杭白菊商品包装上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8.2 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要求,标明以下内容: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和质量等级以及GB 7718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并附加合格证明。
9 包装、运输、贮存
9.1 包装
成品杭白菊应采用防潮包装,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无异味,不影响杭白菊滋气味及品质,严禁使用有毒有害包装材料。
9.2 运输
杭白菊运输时必须保持干燥,不得与有毒物品或异物混装,应防潮、防晒、防污染。
9.3 贮存
成品杭白菊贮存时必须保持干燥、通风、防污染,不得与有毒物品和异物混合贮存。
9.4 保质期
成品杭白菊盒装保质期一般为18个月;塑料包装常温下保质期一般为3个月,5℃以下保质期般为18个月。